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 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 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監獄得辦理圖書展示,供受刑人購買優良圖書,以達教化目的。 監獄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受刑人使用。 為增進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監獄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