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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44 條
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
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
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監獄得辦理圖書展示,供受刑人購買優良圖書,以達教化目的。
監獄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受刑人使用。
為增進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監獄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42 條
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