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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41 條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
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監獄得依受刑人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教誨。
監獄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之宗教活動。
受刑人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
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8 條
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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