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應通知本人之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 者,應公告之。 前項勞作金或慰問金,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 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卹金應支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前項勞作金或卹金,如受刑人無最近親屬或有最近親屬經通知後滿六個月未認領者,沒入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