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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38 條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
償金。
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
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
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35 條
受刑人因作業致受傷、罹病、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發給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5 條
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或出獄後難以營生者,應給予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