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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34 條
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
。
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督機關核准。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30 條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0 條
監獄承攬公私經營之作業,應經司法行政部或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