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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3 條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
行之。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