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 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 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 ,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 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 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 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 之規定。
受刑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 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司法行政部核准後,準用 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