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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26 條
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
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
防救工作。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25 條
監獄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得請求警察協助辦理。其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衛工作時,得令受刑人分任工作,如有必要,並得請求軍警協助。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5 條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衛工作時,得令受刑人分任工作,如有必要,並得請
求軍警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