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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
獄。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行政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