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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6 條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受刑人入監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14 條
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
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在教化、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得按其職業、年齡、犯
次、刑期等,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
雜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按其職業、年齡、犯次等分
類監禁;必要時,得監禁於獨居房。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4 條
禁分獨居、雜居二種。
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運動、教誨、教育及待遇上有必要時,得與
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
雜居監禁之作業及其他運動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監禁於獨
居房,獨居房如不敷用或因困難情形不能設置時,得暫監禁於區劃寢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