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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49 條
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
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
以法律定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93 條
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
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93 條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