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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45 條
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
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90 條
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其執行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列舉之期日,不執行死刑。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90 條
死刑用電或瓦斯,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未設電氣刑具或瓦斯室者,得
用槍斃。其執行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舉之期日,不執行死
刑。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90 條
死刑用電或瓦斯,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未設電氣刑具或瓦斯室者,得
用槍斃。其執行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舉之期日,不執行死
刑。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90 條
死刑用電或絞在監獄內特定場所執行之。未設電機、絞機者得用槍斃,其
執行規則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