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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43 條
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
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監獄如知前項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
之。
第一項情形,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88 條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88 條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
前項情形,應報告監督機關轉報司法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