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前,應通知家屬或受刑 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監獄應檢具 相關資料通知受刑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其他法規規定於受刑人釋放前應通知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 )者,監獄應依規定辦理。
重病者、精神疾病患者,傳染病者釋放時,應預先通知其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精神疾病患者、傳染病者釋放時,並應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
重病者、精神病者、傳染病者釋放時,應預先通知其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