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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41 條
釋放時,應斟酌被釋放者之健康,並按時令使其準備相當之衣類及出獄旅
費。
前項衣類、旅費不敷時,監獄應通知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或相關團體斟酌給
與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86 條
為釋放時應斟酌被釋放者之健康,並按時令使其準備相當之衣類及出獄旅費。
前項衣類旅費無法可籌時,應斟酌給與之。
被釋放者罹重病時,得斟酌情形許可其留監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