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移 交、接管、護送、安置、交通、銜接保護管束措施或其他安全顧慮特殊事 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 前項釋放時,由監獄給與假釋證書,並告知如不於特定時間內向執行保護 管束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之規定,並將出監日期通知執行保護 管束之機關。 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釋放及其時間限制) 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 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 管束之監督機關。 受赦免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公文到達 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 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