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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34 條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
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
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前項處分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項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前二項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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