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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30 條
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其
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
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
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