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3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28 條
提起復審後,於決定書送達復審人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者,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