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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23 條
法務部為處理復審事件,應設復審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法務部或所
屬機關代表四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之,由部長指定之委
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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