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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17 條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