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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 條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
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 條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