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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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 7
七 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或其他物品,應將其物品或 器材交由法警室值勤人員暫時保管,並會同密封保管袋,取得收據, 於離開本院、檢時,提出收據領回保管物品或器材。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7
七 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或其他物品,應將其物品或 器材交由法警室值勤人員暫時保管,並會同密封保管袋,取得收據, 於離開本院、檢時,提出收據領回保管物品或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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