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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8: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 5
五  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入本院、檢,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衣帽服飾等方式陳情、抗議、表演
      、造勢或行乞。
 (二) 大聲交談、鼓掌、喧譁、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三) 暴行、傷害或互毆。
 (四) 擅自攝影、錄影、錄音。
 (五) 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六) 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
 (七) 對於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
      行為。
 (八) 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本院、檢秩序之不當行為。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5
五  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入本院、檢,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衣帽服飾等方式陳情、抗議、表演
      、造勢或行乞。
 (二) 大聲交談、鼓掌、喧譁、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三) 暴行、傷害或互毆。
 (四) 擅自攝影、錄影、錄音。
 (五) 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六) 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
 (七) 對於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
      行為。
 (八) 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本院、檢秩序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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