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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推行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9
九、經費:
    研究報告之稿費、編審費、印製費等由各機關年度相關業務經費或研
    考經費項下支應。
    研究人員異動時,上述經費仍由原機關支應。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9
九、經費:
    研究報告之稿費、編審費、印製費等由各機關年度相關業務經費或研
    考經費項下支應。
    研究人員異動時,上述經費仍由原機關支應。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9
九、經費:
 (一) 研究報告之稿費、編審費、印製費等由各機關年度預算支應。研究
      人員異動時,上述經費仍由原機關支應。
 (二) 專案經費依行政院規定申請。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9
九  經費:
 (一) 研究報告之稿費、編審費、印製費等由各機關年度預算支應。研究
      人員異動時,上述經費仍由原機關支應。
 (二) 專案經費依行政院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