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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推行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7
七、建議事項之處理:
    研究報告之建議事項,依據法務部核復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分送有關機關參考。
 (二) 核屬可行者,列為年度工作計畫項目。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7
七、建議事項之處理:
    研究報告之建議事項,依據法務部核復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分送有關機關參考。
 (二) 核屬可行者,列為年度工作計畫項目。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7
七、建議事項之處理:
    研究報告之建議事項,依據法務部核復結果,分別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分送有關機關參考。
 (二) 核屬可行者,列為年度工作計畫項目。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7
七  建議事項之處理:
    研究報告之建議事項,依據法務部核復結果,分別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分送有關機關參考。
 (二) 核屬可行者,列為年度工作計畫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