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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推行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3
三、各機關平時得針對該機關重要事項 (問題) 自行研究。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3
三、各機關平時得針對該機關重要事項 (問題) 自行研究。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3
三  各機關平時得針對該機關重要事項 (問題) 自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