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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推行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10
十、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中,經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
    議,應於實施年度終了時,擇要列為考核項目,由研考業務單位查證
    其實施效果,並提出檢討。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10
十、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中,經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
    議,應於實施年度終了時,擇要列為考核項目,由研考業務單位查證
    其實施效果,並提出檢討。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10
十、研究報告奉  法務部核復後,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自行研究
    成果暨獎勵一覽表」或「委託研究成果一覽表」 (如附表四–一、四
    –二) 三份,報本署彙轉。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10
十  研究報告奉  法務部核複後,於八月底前填報「自行研究成果暨獎勵
    一覽表」或「委託研究成果一覽表」 (如附表五–一、五–二) 三份
    ,報本署彙轉。

附表五~一
 (機關名稱)     年度自行研究成果暨獎勵一覽表
┌─┬──┬─┬─┬────┬───┬───┬─────┬──┐
│編│研究│研│研│研究經費│研究成│獎勵情│研究建議事│備註│
│  │計畫│究│究│ (仟元) │果    │形    │項處理情形│    │
│  │名稱│單│人│        ├─┬─┼─┬─┼─┬─┬─┤    │
│號│    │位│員│        │有│無│有│無│採│參│存│    │
│  │    │  │  │        │  │  │  │  │行│考│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一  凡本年度之自行及共同研究計畫均請填列本表;共同研究請於
          備註欄內註明。
      二  請詳填各欄位資料,並依據每一研究計畫辦理情形,分別以「
          ˇ」符號註明
      三  「研究單位」欄請填寫自行 (共同) 研究計畫之主辦司、處、
          室或附屬機關,如內政部之「社會司」、經濟部之「工業局」
          ;省市政府附屬機關請填列至三級機關,如桃園縣政府農業局
          、宜蘭縣北成國小。
      四  研究經費若有仟元以下位數請四捨五入,小數點以下晚填列,
          如 312.5 (仟元) → 313 (仟元) 。
      五  研究成果之有無以是否提出研究報告為準。
      六  「研究建議事項處理情形」欄中之「採行」包括:核交辦理或
          函請核採、參採等。

附件五~二
┌─┬─┬──┬───┬──┬────┬───┬─────┬─┐
│編│研│辦理│受委託│研究│研究經費│研究期│研究建議事│備│
│  │究│單位│/合作│主持│ (仟元) │程    │項處理情形│  │
│  │計│ (機│機關  │人  │        ├─┬─┼─┬─┬─┤  │
│號│畫│關) │      │    │        │起│迄│採│參│存│  │
│  │名│    │      │    │        │  │  │行│考│查│註│
│  │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一  凡本年度之委託及合作研究計畫均請填列本表;合作研究請於
          備註欄內註明。
      二  研究單位欄請填寫委託 (合作) 研究計畫之主辦司、處、室或
          附屬機關,如內政部之「社會司」、經濟部之「工業局」;省
          市政府附屬機關請填列至三級機關,如桃園縣政府農業局、宜
          蘭縣北成國小。
      三  受委託/合作機構請填寫全銜。
      四  研究主持人請填寫一人。 (每一項計畫均須填寫)
      五  研究經費若有仟元以下位數請四括五入,小數點以下免填列,
          如 312.5 (仟元) → 313 (仟元) 。
      六  「研究期程」欄請依「年月日」格式填寫,如「830701」。
      七  「研究建議事項處理請形」欄請打「ˇ」,其中之「採行」包
          括;核交辦理或函請核採,參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