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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 6
六、各級檢察署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注意事項,報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核定
    後實施。
民國 81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6
六  各級法院檢察署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注意事項,報經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