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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 5
五、各級檢察署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應列入業務檢查重點項目,並考核其
    成效。
民國 81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5
五  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應列入業務檢查重點項目,並考
    核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