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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 4四、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主任,承檢察長之命,督率全體員工辦理下
列為民服務事項。
(一)共同措施:
1.貫徹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提高工作時效。
2.各業務承辦人間,應確立互相代理制度,必要時,能確實負責代
理主辦業務人員,處理為民服務事務。
3.簡化辦事流程及應用書表。
4.利用現有資訊設施,查證犯罪、通緝、出入境、更定其刑等資料
,主動通知承辦單位迅速辦理。
5.值勤中心除上班時間外,應隨時受理為民服務事務。
6.派駐服務中心人員,力求妥適,服務中心設施應予充實,並提供
(1) 書寫工具。(2) 休息桌椅及飲水設備。(3) 公用電話
。(4) 機關平面圖。(5) 辦事流程圖。(6) 服務簡介。(
7) 供應各種聲請書狀例稿並陳列範例及具保責付書類。(8)
法律常識參考書籍。(9) 代換硬幣等服務項目。
7.設置意見箱,蒐集輿論反應,並舉辦當事人對服務意見調查,作
為革新業務參考。
8.與當事人接洽公務,應舉止端莊,態度和藹可親,並能具備性別
敏感度,積極提供合宜、尊重之服務。
9.設置專用電話辦理電話服務事項,注重服務效率,並應注意接聽
電話禮貌。
10.考核所屬為民服務績效,作為獎懲之參考。
(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1.辦理案件以正確為主,並應積極進行,不得無故稽延。
2.厲行準時開庭,開庭前應詳閱卷證,把握訊問重點及被傳人交通
狀況,酌定每案庭訊時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人犯,亦應隨到隨
訊。
3.問案態度應真誠和藹,訊問時予受訊人充份陳述機會,對被告有
利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並告知受訊人舉證方法,以期發現
真實。
4.訊問被告後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
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並有必要時,不得率予聲請羈押,對
准予具保被告,如覓保無著時,應准其繼續覓保或酌情減輕其保
證金額,或逕命責付,或限制住居,以避免無保聲請羈押。
5.諭知具保,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
證金額,如願以現金繳納者,應即時收受,將人犯釋放,毋庸再
經核批。
6.告訴乃論案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範圍內,宜先勸導雙方和解息
訟。
7.傳喚,以送達傳票為原則,並對被傳人身分保密。改期時宜當庭
告知下次庭期。如有選任辯護人者,應注意通知辯護人到庭。
8.應切實到庭執行公訴,並為適當之論告。
9.制作書類,內容力求翔實,文字通順,並加標點符號。
10.裁判如有違誤不當者,應提起上訴或抗告。對確定裁判如發現有
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應聲請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
上訴,以資救濟。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提起上訴,檢察官認顯無
理由,不予上訴者,應具理由,從速函復聲請人。
11.受刑人應繳納罰金超過新臺幣伍千元者,除有時效消滅情形外,
在八期範圍內,許其自行決定平均繳納之期數。
12.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者,以從寬核准為原則,其不准易科者,
應報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已發監執行者,如發現有得易
科之新原因,經受刑人聲請後,准駁與否,均應報請檢察長核定
。
13.檢察官處理贓證物品,應參照「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
注意事項」之規定迅速辦理。
14.推行法律常識宣導,灌輸民眾崇法守法觀念,督導鄉鎮市區推廣
調解業務,以疏減訟源。
15.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於庭訊後,不待聲請主動依據部頒各級檢
察署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發
給。
16.視察監所及保安處分場所,應注意人犯飲食清潔衛生,以及作業
教化管理是否合理。
17.當事人聲請事項,如不具體違反規定,應從寬處理;不准所請者
,應敘明理由,迅速答覆。
(三)法醫師、檢驗員:
1.確實依據檢驗手冊規定辦理屍傷檢驗。
2.當場依當事人或死者家屬之請求,如數發給所需之驗傷診斷書或
相驗屍體證明書。如事後聲請增發者,應即發給。
(四)觀護人:
1.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依受保護管束人生活、家庭、工作等情狀
,擬定輔導處遇措施,並結合警政、社政、衛政、勞政等系統協
助其復歸社會。
2.開發及運用社會資源,提供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被告及社會勞
動人相關服務及轉介。
3.加強與更生保護及社會公益團體聯繫,協助受保護管束人、緩起
訴被告及社會勞動人就學、就業、就養及就醫之需。
(五)書記官:
1.筆錄當庭制作,力求字跡清晰及內容完整,並當庭交受訊人閱覽
或告以要旨,不得以空白之筆錄用紙命其簽名。
2.制作辦案文書,應校對正確,迅速送達。
3.案件偵查終結,應即公告,並以明信片通知結案要旨,如係簽結
,應通知其理由。
4.偵查中通緝案件,其通緝原因消滅時,應主動檢卷送請檢察官核
辦,並儘速辦理撤銷通緝。
5.發還保證金或扣押物時,應參照下列規定辦理:
(1)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待聲請逕予發還,如係法院交保者
,應即通知法院發還,並副知保證人。
(2)案件偵查終結起訴送審,法院尚未將案卷移送執行,受理請求
發還而無從發還時,應將情形告知聲請人。
(3)案件終結確定時,除依法沒收沒入者,應報請檢察官處理外,
應通知發還原繳款人或所有人。
(4)案件歸檔時,應切實檢查,如發現應發還之保證金或扣押物有
遺漏處理情形,於退回補辦後,始准歸檔。
6.罰金案件,於制作執行命令時,應載明得以匯票繳納或委託親友
代繳。受刑人及其親屬請求分期繳納罰金,應即報請檢察官核辦
。
7.得易科罰金案件,於送達傳票時,應附易科須知,並註明應提出
證明文件,以便當事人知所遵循。到案時並應即辦理。
8.有停止執行法定原因案件,應速報請檢察官核准停止執行。
9.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或經拘提無著時,應再查明其住居所有無異動
,再經傳喚、拘提,於確認已逃亡或藏匿時,方得報請發布通緝
。
10.通緝人犯到案或罰金通緝案件,准許通緝犯或其親友分期繳納罰
金,經繳納或代繳其中一期罰金後,應即辦理撤銷通緝,並先發
給歸案證明書。
11.應經常清理通緝案件時效進行情形,如發現其時效已完成者,應
即報請撤銷通緝。
12.執行時,有合於更定執行刑者,應即檢卷送請檢察官聲請裁定,
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如發現罰金有溢收者,應即主動發還繳款人
。
13.執行案件終結後,如有聲請發給結案證明者,應於十日內查明核
發。
(六)文書人員:
1.受理人民陳訴書狀,即速簽請檢察長核批辦理。
2.涉及當事人權益案件,撰擬文稿,應依據事務管理手冊規定程序
,作周延考量後妥速處理。
3.收發文件當天事當天畢,並確實登載電腦公文管理系統或填寫公
文經辦登記卡,以便管制稽催。
(七)資料人員:
1.健全檔案管理,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政策。
2.加強檔案應用宣導,提供便捷之檔案應用服務及優質之閱覽環境
。
(八)會計、總務人員:
1.刑事保證金應逐筆輸入電腦或登記卡片建檔管理,便利發還作業
。
2.採購價款及應發放款項,隨辦隨發。
3.扣押物之處理,應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儘速處理,以達便民目的。
(九)資訊人員:
1.依「機關網頁更新表」辦理網頁更新,提供最新網頁資料,民眾
可上網查詢機關地點、聯繫電話等訊息,以利洽辦業務;並辦理
「線上申辦作業」,避免民眾長途奔波,省時省力又方便。
2.強化電腦硬體設備及軟體功能,發揮業務電腦化效能,為民服務
更有效率且提升品質。
(十)研考人員:
對限時辦理業務,及當事人聲請事項,應予列管,並注意檢查稽催
。
(十一)服務中心人員:
1.派駐服務中心人員應服裝整潔,儀態端莊,答復詢問,須以出
於接待訪客心情辦理,避免令人有推拖搪塞印象。
2.向服務中心查詢事項,應由主辦單位答復者,應即以詢問單向
原承辦人員查詢後,由服務中心統一答復,如係書面詢問者,
悉由承辦人員以書面答復。
3.為民眾撰繕聲請書狀,以檢察署有關之訴訟程序書狀為限。
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堅持要求面見特定業務承辦人時,該承
辦人應親自或委由代表人至服務中心或其他適當之地點接見,
並答復其詢問,但其性質如係對案件有所陳述時,應由承辦或
內勤檢察官率同書記官記明筆錄辦理。
5.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會見首長時,除首長親自延見者外,
得由首長指派代表接見。
6.詢問事項,如需提供法律扶助者,應予輔導洽辦。
(十二)法警:
1.執行勤務或擔任警衛應注意禮貌及服務態度。
2.送達、拘提應切實辦理,不得敷衍塞責。
3.經檢察官諭知具保責付者,應從速辦理。
4.在候訊室、候保室值勤時,應確實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
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妥為辦理。
(十三)錄事、技工:
1.繕打文件,力求正確清晰,易於辨認。並應送達承辦人員詳加
校對無誤後發出。
2.傳遞公文,應迅速確實,不得積壓,並予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