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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 3
三、各級檢察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為民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主
    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書記官長兼任;幹事若干人
    ,由各科室主管或書記官兼任,辦理本中心之服務工作及管制、連絡
    等事務。
民國 81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3
三  各級法院檢察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為民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
    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書記官長兼任;幹事若
    干人,由各科室主管或書記官兼任,辦理本中心之服務工作及管制、
    連絡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