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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 2
二、各級檢察署檢察長應督率所屬人員,建立為民服務工作觀念及提供便
    捷服務,以主動積極負責精神,彼此互相配合,協調聯繫,爭取民眾
    之支持與信賴。
民國 81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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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督率所屬人員,建立公僕工作觀念,講求為
    民服務態度,以主動積極負責精神,彼此互助配合,協調聯繫,爭取
    民眾之支持與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