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5
五  發送公文傳真,應依「文書管理手冊」所定流程製作,於文別記明「
    公文傳真」字樣,送交專責傳輸人員於文未適當位置加蓋名章,登載
    於「發送傳真公文管制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 ,加註發文日期及
    代字、編號後傳輸。傳送時應在文末記明:「本件共偌干頁」,以便
    接收單位查對。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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