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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2: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10
十  接收公文傳真後,如發現有頁數不符或文字殘缺或有其他錯誤及疑義
    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發送單位補正;不能補正時,原傳文件不得使
    用,並即時作廢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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