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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6
六、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6
六、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
    予議處。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6
六  檔案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之責,如有怠忽致檔案滅失、毀損者,應予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