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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4
四、檔案室應指派編制內之員額一人專責管理。如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
    長核准得派助理人員協辦之。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4
四、檔案室應指派編制內之員額一人專責管理。如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
    長核准得派助理人員協辦之。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4
四  檔案室應指派編制內之員額一人專責管理。如因業務上之需要,經機
    關首長核准微得派助理人員協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