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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
三、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熱、防潮、防盜、防鼠咬、防蟲蛀、防塵埃等
    防範設施,除因公務需要經管理人員許可者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
    。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3
三、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熱、防潮、防盜、防鼠咬、防蟲蛀、防塵埃等
    防範設施,除因公務需要經管理人員許可者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
    。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3
三  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潮、防盜、防鼠咬、防蟲蛀、防塵埃等防範設
    施,除因公務需要經管理人員許可者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