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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7
二十七、本要點報請  法務部核定後施行。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27
二十七、本要點報請  法務部核定後施行。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29
二十九  本要點報請  法務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