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6
二十六、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調卷逾期未還者,應隨時以書面催還(附式十一)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26
二十六、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調卷逾期未還者,應隨時以書面催還 (附式十一)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27
二十七  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