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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3
二十三、調卷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23
二十三、調卷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24
二十四  調卷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