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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
二、各機關檔案應設置檔案室,採統一管理方式集中管理。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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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檔案應設置檔案室,採統一管理方式集中管理。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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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機關檔案應設置檔案室,採統一管理方式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