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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9
十九、銷燬檔案時,對於卷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者,應切實審查
      分別簽請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單獨抽出,予以永久保存;若與國史
      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9
十九、銷燬檔案時,對於卷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者,應切實審查
      分別簽請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單獨抽出,予以永久保存;若與國史
      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19
十九  銷燬檔案時,對於卷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者,應切實審查
      分別簽請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單獨押出,予以永久保存;若與國史
      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