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銷燬檔案時,對於卷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者,應切實審查 分別簽請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單獨抽出,予以永久保存;若與國史 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
十九 銷燬檔案時,對於卷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者,應切實審查 分別簽請各該機關首長核定,單獨押出,予以永久保存;若與國史 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