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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8
十八、檔案屆滿保存期限,應依照「會計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條「檢察
      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第八條或「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六條之規定造具清冊 (附式四、五、六) 報請核准後定期銷燬。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8
十八、檔案屆滿保存期限,應依照「會計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條「檢察
      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第八條或「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六條之規定造具清冊 (附式四、五、六) 報請核准後定期銷燬。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18
十八  檔案屆滿保存期限,應依照「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八條
      或「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第六條之規定造具清冊 (附式十一及
      十一之一) 報請核准後定期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