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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7
十七、檔案保存期限依照「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或「監所文
      卷保存期限規程」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分類
      及保存期限表」之規定辦理。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7
十七、檔案保存期限依照「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或「監所文
      卷保存期限規程」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分類
      及保存期限表」之規定辦理。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17
十七  檔案保存期限依照「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規程」或「監所文卷保
      存期限規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