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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6
十六、檔案應按年度、類別及檔號順序存放檔架,檔架應編號懸掛號牌,
      註明架內檔案起訖號數,必要時並繪製位置圖,以便查調。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6
十六、檔案應按年度、類別及檔號順序存放檔架,檔架應編號懸掛號牌,
      註明架內檔案起訖號數,必要時並繪製位置圖,以便查調。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16
十六  檔案應按年度、類別及檔號順序存放檔架,檔架應編號懸掛號牌,
      駐明架內檔案起訖號數,必要時並繪製位置圖,以便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