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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2
十二、訴訟案卷經點收後,以每案為準按年度及類別依次編定檔號,並登
      載於檔案保存簿上。 (附式二) 
      一案多卷而含偵查卷者,其年度之編定以偵查卷為準。
      一案多卷者,每卷應歸同一檔號,並備索引登入各卷之案號。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2
十二、訴訟案卷經點收後,以每案為準按年度及類別依次編定檔號,並登
      載於檔案保存簿上。 (附式二) 
      一案多卷而含偵查卷者,其年度之編定以偵查卷為準。
      一案多卷者,每卷應歸同一檔號,並備索引登入各卷之案號。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12
十二  訴訟案卷經點收後,以每案為準按年度及類別依次編定檔號,並登
      載於檔案保存簿上。
      一案多卷而含偵查卷者,其年度之編定以偵查卷為準。
      一案多卷者,每卷應歸同一檔號,並備索引登入各卷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