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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0
十、案卷應於卷面載明案由 (事由) 、案號及保存期限,登載於送卷歸檔
    簿 (附式一) 經檢察官或主管人員核章,送檔案室歸檔。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0
十、案卷應於卷面載明案由 (事由) 、案號及保存期限,登載於送卷歸檔
    簿 (附式一) 經檢察官或主管人員核章,送檔案室歸檔。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10
十  案卷應於卷面載明案由 (事由) 、案號及保存期限,登載於送卷歸檔
    簿經檢察官或主管人員核章,送檔案室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