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在戒護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 有脫逃、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戒護 人員得不施用手銬。
三 被告在戒護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足認其有暴行 、逃亡或自殺之虞等情形,有必要施以手銬等戒具外,戒護人員對於 其他人犯,得不施用手銬以束縛其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