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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要點 8
八、法警執行門警勤務、巡邏院宇,認真負責,維護機關、同仁安全、具
    有勞績,而有具體事實者,得報請本署酌發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之獎品。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8
八、法警執行門警勤務、巡邏院宇,認真負責,維護機關、同仁安全、具
    有勞績,而有具體事實者,得報請本署酌發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之獎品。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8
八  法警執行門警勤務、巡邏院宇,認真負責,維護機關、同仁安全、具
    有勞績,而有具體事實者,得報請本署酌發伍仟元以上壹萬伍仟元以
    下之獎金。